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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人:群分享 热度:17088 2021-08-22

近日,“微信群聊骂群主无动于衷或责无旁贷”的话题引起关注。
那么,如果微信群成员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中遇到其他微信群成员的恶意辱骂,而微信群主袖手旁观,微信群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某物业公司员工小李需要在2018年创建一个微信群,从2018年到2019年进行物业管理,几位社区业主在微信群中频频发布针对小张的恶意辱骂言论长期以来,小张多次通过微信私人聊天向小李发送短信,要求小李采取措施。
小李于2019年5月15日和19日在微信群 内发布公告,提醒微信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前一年5月19日解散微信群 ,小李未采取其他措施随后,小张对在微信群中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定,该集团业主的辱骂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并责令业主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2000元
小张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声誉受损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他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
法院裁定,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公告栏上张贴声明,向小张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天;驳回小张的其他主张。
由于物业公司员工小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根据本案情况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制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因如下。

群主微信软件所享有的群建行为和管理权限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主要对群成员承担一定的照顾义务。

《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互联网集团创始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集团管理职责。

基于特定身份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停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用于物业管理的微信群应视为网络空间物业服务场所的延伸,公开侮辱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微信群 长应履行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微信群就像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应该相互尊重,而微信群 长作为“大家长”,应该积极防止和防止群内侵权,积极履行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应该遵守纪律和法律网络不在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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